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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高德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10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431号
原告:**,男,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周权
审判员薛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