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高德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民一初字第00040号
原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0月27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被告:***,男,1977年11月3日,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蚌埠联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周权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