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178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70年10月1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白凤大道泰和县城市建设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010XE。
法定代表人:傅芳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做出(2020)赣0826民初178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275000元。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275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肖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