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26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泰和县工农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010XE。
法定代表人傅芳来,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和县白凤大道会信用代码91360826767014715K。
法定代表人黄慧兰,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慧兰,女,汉族,1990年2月19日出生,江西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泰和县人民法院(2019)赣0826民初165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慧兰与王啟帆在玉山县共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黄慧兰与王啟帆共有的位于玉山县东路666号东方嘉苑19栋1单元901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赣(2018)玉山县不动产权第××号]一处。
二、被执行人黄慧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黄慧兰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孝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邹 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