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吉安方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民初136号
申请人:***,男,1967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代理人:***,江西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塘洲镇镇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07182407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工农兵大道23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010XE。
法定代表人:傅芳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大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和查封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泰和县城的吉安●望江御苑别墅合计财产金额1200万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大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2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