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26民初1780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0月17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委托代理人:***,江西赣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泰和县白凤大道泰和县城市建设管理局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616227010XE。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汉族,1963年2月8日生,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江西省泰和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25元,减半收取27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