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佗医药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02民初6584号
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庐山南大道1999号保利国际高尔夫花园公共配套中心10#办公楼写字楼215-2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33741。
法定代表人:熊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年***,江西赣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655774。
被告:江西华佗医药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道3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86557550U。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佗医药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诚德霓虹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决定退回原告260元。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