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4542号
申请人: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57431.84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价值857431.84元为限(具体查封财产明细以查封清单为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