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4542号之二
申请人: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
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作出(2019)粤0307财保14542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轮候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存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盐田支行账户内的存款857431.84元。现申请人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的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我院于2019年10月23日裁定准许申请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存于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盐田支行账户内857431.84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