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智农创享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7民初14542号之一
原告: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江陵路**鑫都汇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599566624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大三生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办事处鹏飞路**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9088R。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187元,由原告杭州耐特菲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