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财保24号
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创新创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43827813。
法定代表人:刘淑艳,经理。
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张继宇,经理。
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中信银行郑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250000.00元为限。申请人以其所有的冀H×××××号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信银行郑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25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将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H×××××号轿车予以查封,查封金额以250000.00元为限,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隐匿、转移、变卖,设置抵押,否则负法律责任,查封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唐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岚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1财保2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创新创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7343827813。
法定代表人:刘淑艳,经理。
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中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69957318J。
法定代表人:张继宇,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责任纠纷,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冀0821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信银行郑州支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金额以250000.00元为限。现因被申请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河养护集团有限公司位于中信银行郑州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解除对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冀H×××××号轿车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77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唐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留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