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

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东乌珠穆沁旗给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1执保1号之一 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给水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申请人河北北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给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冀0821民初243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保全措施执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1执保1号保全措施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