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

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683执51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8485119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683民初985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
冻结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证件号码:728485119)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90的存款人民币368559元,先冻结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裘海燕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