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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天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6)浙0604执3300号
绍兴天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绍兴天勤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制冷设备厂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执行依据民事,本院于2016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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