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924民初870号
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0516476563。
法定代表人:何志钦,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俊杰,江西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平,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16520765J。
法定代表人:张猛,该公司经理。
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9元,减半收取2519.5元,由原告宜丰县永固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建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蓝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