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404民初1078号
原告:江西上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总部经济大楼一楼119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MA39AU6B5C。
法定代表人:程宗引。
被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16520765J。
法定代表人:张猛。
原告江西上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2022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其请求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上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江西上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钱自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升林
书 记 员 陈宇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