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402民初4910号
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十里大道1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716520765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九江市柴桑区。身份证号码:360425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九江市人,自由职业者,住九江市。身份证号码:360402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垫付款共计人民币2011903.47元,利息332744元,并以2011903.4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支付自2022年10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期间利息;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0000元,判决被告***对该项违约**担担保责任;3、判决两被告支付本案律师费35000元,诉讼保全保险费3600元;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8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内部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将“新海利高端机械加工及产品研发项目”交给被告组织施工,并任命被告***为项目现场负责人,项目工程造价(合同价)120000000元。合同第1.7条约定:如甲方(原告)因乙方(被告***)货款、贷款或承担连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追偿的一切费用(含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均由乙方承担;第2.16条约定:乙方承包期间,必须及时结清与纵横单位之间的债务往来、用于项目工程赊欠的材料款、欠款、租赁设备款、拖欠人工工资等,乙方应负责与债权人结清,如货主或债权经司法机关查实乙方承包项目所欠款,导致司法机关冻结甲方账户或划拨进账款,造成的甲方利益损失一律全部由乙方承担。合同第2.18.6条约定: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有不良记录或黑名单的,赔偿20万元/次。合同第5.1条约定:双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甲乙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交书面通知,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计算损失费用,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第5.2条约定,如产生争议,由甲方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被告***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字。后因两被告未能按约定及时结清相关单位的材料款,自2020年4月起,相关单位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原告,并三次冻结原告账户资金。为保证原告公司正常运行,防止法院判决后直接划扣原告账户内资金,原告不得已与起诉原告的相关单位协商分期付款。为此,原告共支付相关单位材料款、租赁费、诉讼费、律师费共计6211903.47元。2022年6月24日和6月29日,被告***委******偿还了原告垫付款4200000元,尚有2011903.47元至今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辩称,案涉工程原告未交由答辩人承包施工,原告与答辩人虽然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但答辩人没有参与案涉工程的一切事宜。案涉工程的施工情况,答辩人不知情。合同签订后,双方未对合同实际履行,合同不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故原告诉请的要求被告偿还垫付款不是为答辩人所垫付,其要求答辩人偿还垫付款、违约金、律师费等款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辩称,案涉项目的施工方为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内部协议并未实际履行,原告无权基于该协议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更无权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所诉请的款项应由其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人自行承担,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8月1日,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将江西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高端机械加工及产品研发项目发包给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合同总价暂定壹亿贰仟万元整。2019年8月9日,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即新海利高端机械加工及产品研发项目工程施工内部协议),合同约定,***系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中心员工,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决定将新海利高端机械加工及产品研发项目交由***负责组织施工,并任命***为该项目现场负责人,***对该工程从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结束全过程负责,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全程给以项目技术支持、指导和管理。合同约定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对该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劳务、农民工工资、债权债务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监督。2、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必须配合***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协助***进行法律诉讼,债务追缴,并协助***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有关工程中的问题,但发生费用一律由***承担。3、对***由于管理、经营不善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以及涉及的债权、债务、民事、刑事纠纷等,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通过司法程序追究***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代***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追偿。……5、如***将工程转包给他人,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撤销对***的授权并处以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价款10%的罚款,因分包或转包给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赔偿。……7、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货款、贷款或承担连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追偿,追偿的一切费用(含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均由***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包括:1、本项目***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经营不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自行承担。……3、如***未能按照本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及其附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或者将工程转包、肢解分包,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承担。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随时对该项目全面接管(包括资金、人员、材料、设备、资料等),***应无条件服从。……6、建立健全项目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做到责任到人,……如***没有按照标准配备人员和相应设备,导致项目出现质量、安全或其他责任事故,***及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7、***承包期间必须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工程款项专款专用,不得任意将建设工程款转入其他账号挪作他用,如因财务问题被有关部门查处,一切责任由***自负。……9、……***在施工中发生的经济纠纷及出现的安全责任均由***负责,不得牵连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6、***承包期间,必须及时结清与纵横单位之间的债务往来、用于项目工程赊欠的材料款、欠款、设备租赁款、拖欠人工工资等,***应负责与债权人结清,如货主或债权经司法机关查实***承包项目工程所欠款,导致司法机关冻结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或划拨账款时,造成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利益损失(指罚款、银行划账等)一律全部转嫁由***承担。……18、若本项目出现以下情况,***同意按约定标准给予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①因债务问题造成第三方扰乱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正常办公秩序,赔偿2万元/次;②拖欠农民工工资给公司造成恶劣影响,赔偿10万元/次;③主管部门对公司进行通报,赔偿10万元/次;④被新闻媒体曝光一次,赔偿20万元,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而定;⑤影响当地市场投标的,赔偿10万元/次;⑥施工过程中出现问题,导致公司有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赔偿20万元/次;⑦可能发生的其他事项,应酌情处理;如本项目出现问题,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直接到场处理,一切费用均由***承担。合同约定工程承包方式和指标是:实行包工包料全额风险承包,按工程结算价款(含变更)的0.7%向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交纳管理费,工程各种税费全部由***承担,工程成本盈亏由***自行负责,且***同意建设单位(业主)将工程款(包括履约保证金)全部支付至施工承包合同指定账户(户名: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号:7272********,开户行:江西省九江市九江银行浔阳支行),***应对本项目债务负责,对外所欠的材料款、人工工资等须及时或限时还清,农民工工资要做到月清季结、不拖不欠。若处理不当,造成工人上访、起诉,导致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或受行政处罚,***应赔偿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此所受的全部经济损失。有关违约和争议的处理,双方约定,双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均属违约。双方都应向对方提交书面通知,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计算损失费用,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合同发生争议,由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地人民法院裁决。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尾部,***还签署承诺:本人已对本目标责任合同全部内容仔细阅读并深刻知悉,新海利高端机械加工及产品研发项目工程由我本人自愿总体包工包料承包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本人绝对按规定进行管理,如此项目在规定内容和规定保修期内出现有质量、安全等由施工所造成的问题,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和公司无任何关系。本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拖欠任何人工工资、机械、材料等相关费用,如有违犯,一切由我本人负责,和公司没有关联。……合同还约定,收到工程款将默认转入***工商银行八里湖支行6222××××3124账户。担保人***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尾部签名并附有身份证复印件。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垫付的款项如下:
1、2020年4月17日,案外人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做财产保全【案号:(2020)赣0421民初405号】,请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西新海利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货款2316228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经法院调解,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各项费用总计2334171元,并履行完毕。2020年5月28日,担保人***向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本人对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诉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号:(2020)赣0421民初405号】起诉标的金额予以确认。本人承诺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诉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的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确认的金额及其逾期产生的利息、诉讼费、保全费、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诉所产生的律师费等。
2、2020年5月6日,案外人九江市豪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做财产保全【案号:(2020)赣0491民初337号】(保全裁定书中被申请人为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请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城西港区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项目货款1418844.97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经法院调解,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各项费用总计1484629.97元,并履行完毕。
3、2021年1月5日,案外人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做财产保全【案号:(2021)赣0421民初27号】,请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西新海利航空设备有限公司项目货款1411630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经法院调解,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各项费用总计1437288.5元,并履行完毕。
4、2021年1月6日,案外人九江昌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2021)赣0403民初325号】,请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塔式起重机租金及进出场费共计2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经法院调解,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各项费用总计252613元,并履行完毕。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中显示,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付给九江昌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款项用途是付新海利材料款及诉讼费。
5、2020年5月25日,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和九江市豪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镇为诉讼代理人,向该所支付律师费用共计2万元(两件案件)。
6、2021年1月15日,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委托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该所支付律师费用1万元。
7、2021年1月25日,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九江昌昇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委托江西开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为诉讼代理人,向该所支付律师费用5000元。
8、2022年5月30日,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向九江市苏浔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江西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桩基工程打桩施工费及违约金共计668201元。
上述8笔款项,共计6211903.47元。
2021年1月,担保人***向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内容为: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项目实际施工人为***。因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导致项目施工停止,由于业主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导致实际施工人***不能及时支付材料商的材料款,从而引发数起诉讼案件,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此代为垫付了律师费及材料款。现本人承诺:凡因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项目所引发的全部案件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材料款均由我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江西创基管桩有限公司(材料款2316228元、诉讼费17943元、律师费1万元)、九江市豪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材料款1418844.97元、利息5万元、诉讼费15758元、律师费1万元)、九江顺风混凝土有限公司(材料款1411630元,违约金1万元、诉讼费15685.5元、律师费1万元)。因该***是复印件,被告***代理人申请对***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其代理人人并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申请。
因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工程停滞,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对该项目进行收储。2020年4月2日和4月20日,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出具两份内容一致的《委托书》,全文大致如下:兹委托***,身份证号36040219********,代表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全权处理我公司在建项目工程款事宜以及公司与政府对接的相关事项等种种所签署的有关文件,全权处理公司在九江市经开区项目一切事务,我司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21年12月16日,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新海利项目地块及附属物协议收储的***》,内容为:九江经开区自然资源局:兹有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招商引资项目,项目地块位于城西港区优禾地块以东,港兴路以南,修水路以西,港口河以北。现由于历史原因该项目停滞,我公司申请九江经开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对该项目进行协议收储,收储价为:一、我公司已支付的土地款6341972元;二、地块内附属物(含全部已建设工程基础部分和地面建筑部分)共725万元。我司在此承诺:该地块所有税收及滞纳金由我司承担。在该***的尾部,有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2022年6月8日,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将土地收储款壹仟叁佰叁拾万元(¥:13300000元)汇入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账户。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土地储备中心开具《收据》,该收据上有案外人***(系***弟弟)在出纳处签字确认。2022年6月24日,***向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400万元;2022年6月29日,***向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账20万元。交易用途均备注为:新海利工程款。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转账420万元,系***偿还公司为其垫付费用,现尚有2011903.47元至今未偿还。故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来院起诉,请求被告***、被告***共同偿还垫付款2011903.47元,并要求两被告按年利率3.7%标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2年9月30日为332744元,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20万元,判令被告***对该项违约**担担保责任,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0)赣0421民初405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及付款回单、******、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赣0491民初33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及付款回单、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2021)赣0421民初2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及付款回单、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21)赣0403民初325号民事调解书及付款回单、委托代理合同4份及付款回单、《(新海利)桩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结算表及付款收据、***的第二份***、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两份委托书、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进账单及收据、九江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两份,被告***向法庭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各方当事人的法庭**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中明确约定,如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货款、贷款或承担连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追偿,追偿的一切费用(含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用等)均由***承担。故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约定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归还垫付款2011903.47元的诉讼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庭审还查明,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省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又与被告***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原告将新海利高端机械加工及产品研发项目交由***负责组织施工,而关于***是新海利项目实际施工人这一事实,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在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尾部签署:担保人***,根据民法典“保证责任”的规定,应理解为***系为被告***能否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各项约定履行提供担保,因对其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此时***为一般保证人。合同签订人***、实际施工人***未按《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的约定及时结清材料款、货款、租赁费以及工程款等,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新海利项目承包人涉诉不断,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垫付了巨额费用。被告***两次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承诺,称凡因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施工项目所引发的全部案件的律师费、诉讼费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为垫付的材料款均由其承担,说明其自愿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相对人***一起,共同承担款项支付义务,自此,***承担起连带保证责任。故案涉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新海利项目中垫付的所有款项6211903.47元,应由被告***、***共同承担。***通过其弟***已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420万元,剩余2011903.47元,被告***、***仍需偿还。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众多纠纷案件,恰能证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关于《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在《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上签名并承诺,是***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即成立,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承担,即***应承担《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确定的义务。被告***关于案涉项目的施工方为原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施工内部协议并未实际履行,新海利航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承包人是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作为案涉项目的施工人应自行承担支付货款或承担租金等民事责任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在新海利建设项目中垫付的所有款项,均应由被告***、***承担。因被告***、***在承包期间未及时结清用于项目工程的材料款、欠款和租赁设备款等,导致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被人民法院冻结,使得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保证公司正常运营不得不先行垫付上述费用,造成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项目管理目标责任合同》中约定,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工程合同总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并计算损失费用,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该合同总价款为120000000元,其5%为600万元,该违约金过分高于被告***、***给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民法典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即使按120万元主张违约金,也超出了法律规定。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4月案涉项目涉诉开始,陆续为被告***、***垫付材料款、租赁费各种款项,第一笔垫付款支付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垫付款项产生的利息起算时间可从2020年7月开始计算;被告***、***于2022年6月下旬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归还了420万元。故本院酌情确定,从2020年7月起,以垫付款项为基数(已根据垫付时间将垫付数额分解),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违约金不再另算,暂算至2022年6月底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总额为533699元。2022年7月后,被告***、***应继续以剩余未付垫付款2011903.4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7%)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即自2022年7月起,被告应每月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9305元【2011903.47元×(3.7%+3.7%×50%)÷12个月】,至款清时止,暂算至2022年10月为37220元(9305元×4个月)。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稍作调整,将违约金数额并入逾期付款利息一起计算,至全部垫付款项收回为止。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垫付款2011903.4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共计570919元(暂算至2022年10月份,533699元+37220元。自2022年11月起,被告***、***应继续以未支付的垫付款2011903.47元为基数,按每月9305元的标准,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至垫付款全部偿还时止)。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35000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3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杨 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