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鄱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妍玫,上海市建纬(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江市长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奋飞公司不服本院(2017)赣执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奋飞公司称,涉案建筑*****一方10#、13#、17#楼尚未竣工验收合格,原审裁判存在错误,涉案财产不能处置,恳请撤销(2017)赣执13号执行裁定书;责成债权人完善其已施工工程提请验收的资料,并报工程质量鉴定部门鉴定。
本院在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奋飞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异议人奋飞公司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奋飞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九重
审判员罗伟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朱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