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29民初3019号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田县孤树镇方官屯村东。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5月29日生,汉族,公司员工,住玉田县。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胜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运,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胜诚塑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1791元,由原告河北鸿源管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韩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治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