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与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21民初1921号
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住所地:赣县梅林镇赣新大道25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诣聪,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与被告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自愿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赣县分局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