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024民初1281号之一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石云飞、***、***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石云飞、***、***在银行的存款15982292.08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石云飞、***、***的等值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石云飞、***、***银行存款15982292.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柴三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谷成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