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民初334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月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青云,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名优花木园区花溪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石云飞。
被告:石云飞,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牛艳华,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赵建辉,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智译,女,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刘英,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红玲,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冯兴建,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大街桥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保立。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云飞、牛艳华、赵建辉、郑智译、***、刘英、石国停、郑红玲、冯兴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4元,减半收取7127元,由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玉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