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24民初334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月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青云,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昌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名优花木园区花溪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石云飞。
被告:石云飞,男,1981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牛艳华,女,1985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赵建辉,男,1986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智译,女,1984年4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男,1974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刘英,女,1972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红玲,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冯兴建,男,1966年5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水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大街桥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保立。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昌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云飞、牛艳华、赵建辉、郑智译、***、刘英、石国停、郑红玲、冯兴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4元,减半收取7127元,由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玉亭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