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豫广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3476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月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青云,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豫广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男,1988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石晶晶,女,1990年6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红玲,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石俊亭,男,196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冯风丽,女,1963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大街桥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保立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豫广饮业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晶晶、石国停、郑红玲、石俊亭、冯风丽、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78元,减半收取3089元,由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陈峰博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