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3477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198号。
法定代表人:毛月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青云,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伟兵,河南栋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郑红玲,女,196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县柏梁镇老凹刘村南头。
法定代表人:周伟伟
被告:周伟伟,男,1987年4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潘俊杰,女,1987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县。
被告:**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金磊
被告: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西大街桥头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保立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国停、郑红玲、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县远方花木有限公司、周伟伟、潘俊杰、**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许昌金岸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0元,减半收取3610元,由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陈峰博
人民陪审员 柴 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牛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