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2389号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县花都大道与花博大道交叉口东100米南侧。
法定代表人:毛月珍,董事长。
被告:***,男,1981年12月5日,汉族,住**县。
被告:***,男,1970年12月8日,汉族,住**县。
被告:彭兰花,女,1974年8月24日,汉族,住**县。
被告: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告: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汉族,住**县。
被告:郑红玲,女,1965年4月17日,汉族,住**县。
被告:**景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马坊乡新庄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李会华,女,1979年9月29日,汉族,住**县。
被告:**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县陈化店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兰花、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郑红玲、**景扬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李会华、**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杨玉亭
人民陪审员 钱贵勤
人民陪审员 陈峰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