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824执599号
申请人:***,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申请人:***,男,196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望田镇青年路与鄢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7662130778
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分别于2021年6月29日、7月30日、11月3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工商、银行、网络资金以及车辆信息。于2021年7月9日冻结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银行卡及网络资金。于2021年07月27日通过乌拉特中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房产、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海江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