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恢1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市建安大道东段。
被执行人: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7991549311,住所地鄢陵县安陵镇化肥厂路南。
法定代表人:郑发亮。
被执行人:鄢陵县万蕾花木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68711939X7,住所地鄢陵县大马乡前张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陈新峰。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247662130778,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执行人:陈新峰,男,1976年12月21日生,汉,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娄俊霞,女,1967年10月14日生,汉,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石国停,男,1967年11月22日生,汉,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法铎,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郑发亮,男,1963年3月17日生,汉,住河南省鄢陵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万蕾花木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新峰、娄俊霞、石国停、郑法铎、郑发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许魏证内执字第1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6551365.00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9月27日、2021年10月19日、2021年12月1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并冻结扣划,2021年10月28日,前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调查结果为房产无,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三、2021年12月8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2021年12月10日,对其上失信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6551365.00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4733.09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后,尚余6546631.9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鄢陵县安顺花木有限公司、鄢陵县万蕾花木有限公司、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陈新峰、娄俊霞、石国停、郑法铎、郑发亮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姚伟华
审判员 李翰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