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4098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河南省**市文峰路与建安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席增群,任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望田镇青年路与鄢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石国停。
被执行人:鄢陵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被执行人:张金磊。
被执行人:**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花溪大道北段路东。
法定代表人:乔红跃。
被执行人:鄢陵豫广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兰南高速桥东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永强。
被执行人: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陈化店镇。
法定代表人:郑红初。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5年4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石国停,男,汉族,1967年1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宋红涛,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豫广饮业有限公司、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宋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002民初3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锦华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市众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鄢陵豫广饮业有限公司、鄢陵县花艺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石国停、宋红涛银行存款512466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伟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