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02财保106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许昌市魏都区。
被申请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鄢陵县望田镇青年路与鄢望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4000元(开户行:中原银行许昌仓库路支行,卡号:6005********)。担保人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豫广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64000元(开户行:中原银行许昌仓库路支行,卡号:6005********),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34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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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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