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健民农资有限公司与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燕远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2民初2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健民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燕远涛、张喜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部分被告具体身份信息不详且无详细具体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事实无法查清,故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健民农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宋良中 审判员  郜付林 审判员  张治菊
书记员  龚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