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淅川县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26执122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淅川县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宛民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淅川县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应在约定时间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款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王某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被执行人淅川县银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时间内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线索,对以上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 白 淼 执行员 张荣宝 执行员 袁鹏飞
书记员 全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