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民申3762号
再审申请人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下简称平顶山银行),一审被告杨晓冰、冯春、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燕远涛、张喜梅、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力高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终6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隆飞公司、***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受债权人和债务人欺诈,违背真实意思提供了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与南阳惠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升公司)签订三方协议进行串通,以订货合同的名义将本案贷款实际转入惠升公司名下,平顶山银行对上述情形是明知的,因保证人受欺诈,不应承担保证责任;2.本案保证合同第5.2条款的约定系格式条款,明显加重了申请人责任,应当无效;3.本案贷款不符合借新还旧情形,本案的旧贷已被惠升公司根据三方协议约定进行了偿还,但申请人并非该三方协议的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如果认定本案借款系借新还旧,则申请人对该借新还旧并不知情,仍不应承担责任;4.申请人隆飞公司提供保证时未经股东会决议,不能成立,申请人不应承担保证责任;5.本案主债务人威力高公司涉嫌骗取贷款,刑事案件已立案,本案理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平顶山银行提交意见称:本案借款的事实是借新还旧,南阳市政府为帮扶中小企业,成立投资公司即惠升公司,为威力高公司这样的企业偿还贷款,银行贷款发放后偿还惠升公司,以此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这些事实均在短时间发生,目的就是借新还旧。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依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本案借款是否属于“借新还旧”的问题。首先,新贷和旧贷的借款主体、数额、期限等外在形式相同或对应。旧贷950万元于2018年1月7日到期,新贷950万元自2018年1月26日始,借贷双方均为威力高公司和平顶山银行,均由隆飞公司、***等保证人提供保证。其次,本案贷款各方均有借新还旧的意思。平顶山银行、威力高公司和提供过桥资金的惠升公司签订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先由惠升公司将900万元借款转入威力高公司账户,平顶山银行负责及时划款归还旧贷款,还明确约定该借款仅限于威力高公司偿还平顶山银行的贷款,平顶山银行负责监督威力高公司将续贷资金及手续费一并归还惠升公司,根据上述约定可知,本案“借新还旧”的过程为,过桥资金偿还旧贷,后以新贷偿还过桥资金,故威力高公司和平顶山银行双方协商本案新贷的真实用途系用于偿还其在平顶山银行的旧贷,其在新旧贷之间介入过桥资金,仅改变了借新还旧的过程,并未改变新贷用途系偿还旧贷的实质和结果,其实质系“借新还旧”,二审认定本案争议借款系“以新贷偿还旧贷”并无不当。 关于保证人隆飞公司和***应否免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的规定。”探究上述规定的立法目的可知,该条款主要系保护对旧贷不知情保证人的合法利益。在保证人对借新还旧债务不知情的情况下,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要原因是基于借新还旧债务的违约风险明显大于普通债务,但在保证人明知系借新还旧债务的情况下,仍然提供担保,则视为其对该债务风险有明确的认知,同理,旧贷保证人对新贷提供保证,因新贷用以偿还旧贷,并未扩大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故在保证人知情或系旧贷保证人的情况下,仍然不能以借新还旧为由免除保证人责任。因二申请人均系旧贷的保证人,其为偿还旧贷的新贷提供保证,并未扩大其风险和责任。同理,申请人关于保证合同中“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保证人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系格式条款的主张,由于本案保证并未加重申请人责任,故其上述主张亦不能成立。原审判令保证人隆飞公司和***对本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亦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他问题。申请人隆飞公司和***提交了公安机关对威力高公司以涉嫌骗取贷款犯罪立案侦查的相关材料,但并不显示威力高公司涉嫌的犯罪行为与本案事实存在关联,故本院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由于隆飞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本人,已连续多年为威力高公司的借款和续贷提供保证,且隆飞公司和***本人分别在本案借款保证合同上签章,出借人已经有理由相信其保证行为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此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隆飞公司和***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隆飞公司和***提交了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于2020年8月6日出具的立案告知书,该告知书记载“威力高公司涉嫌骗取贷款案符合立案条件,现我局已对威力高公司涉嫌骗取贷款一案立案侦查”,用以证明本案贷款涉嫌刑事犯罪,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被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质证称,该告知书与本案无关,并不能证明其涉嫌的骗取贷款与平顶山银行有关。
驳回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蔡 靖 审判员 陈国防 审判员 来 敬
法官助理刘广富 书记员米柏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