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金农草业发展有限公司、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豫1303执3928号
河南金农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19)豫1303民初49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肥料款本金238500元及利息等,因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农草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催告通知书,责令其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 1、未发现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保险、车辆、支付宝、财付通等财产线索。 2、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关联案件中共有7件为被执行人,1件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件正在执行中。 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查明: 未发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有房产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现场调查: 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0年3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农草业发展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及强制措施,现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农草业发展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额为肥料款本金238500元等。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金农草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林 代理审判员 渠 涛 代理审判员 姚林涛
书 记 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