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2民初7068号
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玉龙苑七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旭,河南衡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博,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7539778XR,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里营村。法定代表人:燕彦南。
被告:南阳市**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352010579B,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白河街道办事处魏营村。法定代表人:郭颖。
被告:南阳正丰农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352010579B,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明山路鸿宇小区七栋一单元202。法定代表人:燕彦南。
被告:社旗倍丰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3X40RY4B,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社旗县城郊建设路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燕彦南。
被告: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36959912416,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茶庵乡茶庵街。法定代表人:燕彦南。
被告:南阳市庄稼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710864XT,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长江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燕彦南。
被告:燕彦南,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李振净,女,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
被告:张喜梅,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被告:郭颖,女,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朱海晓,男,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兰学,男,汉族,与朱海晓系父子关系。
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棉业有限公司、南阳正丰农资有限公司、社旗倍丰肥业有限公司、南阳市丰旺肥业有限公司、南阳市庄稼金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燕彦南、***、李振净、张喜梅、郭颖、朱海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南阳市**棉业有限公司以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燕彦南构成诈骗犯罪为由向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报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燕彦南有经济犯罪嫌疑,应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20800元退还原告南阳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邓何岗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任邓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