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锦宏农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02民初2927号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阳市新华东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燕,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里营村。
法定代表人:燕彦南。
被告:南阳市锦宏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野县歪子镇史营小学南侧。
法定代表人:赵明桂。
被告: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新店乡下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燕远奎。
被告:***,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阳市。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南阳市锦宏农资有限公司、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立案时未预交诉讼费,后经本院依法通知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祁白雨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梦雯
书记员白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