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镇平县宛平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303民初1276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被申请人:镇平县*平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邓州市金瑞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
被申请人:南阳市武侯路农资市场宏源经营部。******
被申请人:方城县董家化肥种子店。******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被申请人:***,男,汉族。******
被申请人:***,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申请人镇平县*平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州市金瑞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南阳市武侯路农资市场宏源经营部、方城县董家化肥种子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19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68369.32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提供查封财产线索为: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阳市工业路与八一路交叉口裕华商城1幢1202室(产权证号1101017221-1)、1203室(产权证号1101017225-1)房产各一处;被申请人**、***共同共有的位于南阳市中州路北侧1幢2单元302室房产(*市房权证字第××号)一处。申请人为本次保全向本院提供了《承诺函》,该函载明:承诺人如果因申请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承诺人自愿以自有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同时为了保障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平县*平粮食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邓州市金瑞丰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南阳市武侯路农资市场宏源经营部、方城县董家化肥种子店、***、***、**、***、***、***、***、***银行的存款1068369.32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