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3475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3475号
原告: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社区黄沙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翁惠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尉,江苏恒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侯美兴。
原告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6日立案。原告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7元,诉讼保全费1720元,合计4147元,由吴江市飞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姚燕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庾杲淳
书记员  宋玲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