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诺信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2334号
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929235。
法定代表人:侯美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道銮(特别授权),山东薛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诺信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后周北山工业园新时代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81758487692N。
法定代表人:张全国,总经理。
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诺信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邮寄和直接送达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江苏诺信达特种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能邮寄和直接送达。鉴于原告没有更改补充其他可能送达方式的材料,亦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现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待其提供其他可能送达方式的材料或被告下落不明的材料后,可以再予起诉。原告亦可以另到被告工商注册住所地法院进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5,362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彤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延 妍
书 记 员  赵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