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4493号
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光源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929235。
法定代表人:侯美兴,董事长。
被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兴仁街道光明西路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87239826Q。
法定代表人:吕家伟,总经理。
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建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倪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