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3民初696号
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朝阳区朝外街道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B座16-21层。
法定代表人:侯美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兵、马欣越,均为特别授权,均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光明西路1699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伟。
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王泉涌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马 政
书 记 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