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4民初2574号之一
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346392187M,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现代科技产业园路**。
法定代表人:顾永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929235,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源路**/div>
法定代表人:侯美兴。
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472元,减半收取计2736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656元,由原告***德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徐霞
书 记 员 梁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