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1民初12850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673977444,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周庄镇世纪大道南段9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7741929235,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光源路33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泉兴银桥光电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审理中,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872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8892元(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宇宏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奕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