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钱凤制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钱凤制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3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3民初03407号
原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贤明。
被告:桐乡钱凤制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钱凤制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相应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原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