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普远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桐乡市普远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483民初3416号
原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梧桐街道曙光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723A。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贤明,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桐乡市普远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乡市大麻镇布艺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832209908。
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
原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桐乡市普远化纤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金本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6月21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75元,减半收取93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金本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