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玖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9号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浙江玖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玖圆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民初字第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765877.5元。
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亮
审判员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