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3民初3326号
原告:***,男,195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梧桐街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乐,浙江禾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东,浙江禾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浙江桐乡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东新区环园路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146867686B。
法定代表人:张黎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敏丽,浙江国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国良,男,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曙光路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04443723A。
法定代表人:顾雷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明综合服务分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中路11号1-5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8A4YP4W。
责任人:朱晟宇,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浙江桐乡市供电有限公司、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桐乡市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光明综合服务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5月7日申请法院立案登记,后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正式立案,现原告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朱谷玥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钱玲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