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沪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681民初4311号
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九湖工业区***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58957660X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柱,福建鹭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沪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九龙大道以东漳州碧湖万达广场A3地块B区3幢2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3310628282D。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0号锦绣一方丹桂里58幢4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59507765。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沪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沪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沪宁建设有限公司、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77元,减半收取4738.5元,由原告顺裕(龙海)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