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623民初5135号
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漳浦县古雷镇新港城世纪金源19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623003898311R。
法定代表人:郑贵章,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宏文,福建梁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0号锦绣一方丹桂里58幢4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5959507765。
法定代表人:赖少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朝阳,福建开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古雷镇政府)与被告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雷镇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杨宏文、被告百合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蔡朝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古雷镇政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百合公司违约责任,判决百合公司支付给古雷镇政府违约金计22.5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2.判决百合公司承担案涉合同范围内房屋拆除后尚未清理渣土等垃圾的清运费用(具体金额待司法鉴定确认);3.判决由百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及鉴定费用。审理中变更为1.依法解除古雷镇政府、百合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百合公司支付给古雷镇政府违约金计22.5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2.判决由百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25日,古雷镇政府、百合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合公司受托承担古雷石化产业区房屋拆除工程项目第8号标段内的西辽村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除。同时在第三条明确约定百合公司责任:编制拆除、环保方案及安全施工方案,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拆迁工地防止扬尘污染工作。房屋渣土要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应采取扬尘的措施,严格控制扬尘污染;第四条约定百合公司应对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自然平整工作,同时负责对拆除房屋毗邻的修整、加固,并经古雷镇政府验收合格;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本协议签订后,若因百合公司原因造成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其退出,或给古雷镇政府造成经济损失的,古雷镇政府可解除本协议,百合公司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向古雷镇政府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等(具体条款详见《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百合公司向古雷镇政府支付履约保证金计45万元整(已退还36万元整)。至本案起诉之日止,古雷镇政府曾多次通知百合公司全面履行合同,确定房屋拆除后渣土等垃圾清运并验收合格,但百合公司仍未能履行义务。2019年古雷镇政府委托福建省蓝图勘测有限公司对百合公司尚未清理的房屋垃圾分布点进行勘察,确定西辽村村内尚有56处垃圾未清运,面积合计130.24亩。综上所述,原、被告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百合公司理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但百合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房屋拆除后渣土等垃圾清运工作,已构成严重违约。2020年4月13日,古雷镇政府向百合公司邮寄通知,决定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合同,并依法追究百合公司违约责任。鉴于百合公司自漳浦县人民法院收取诉讼材料至今,仍未能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清运义务,现古雷镇政府保留今后追究百合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权利基础上,对原诉讼请求给予变更,并请求法院判如所诉。
百合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经按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已经完成拆除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同时按照古雷镇政府的要求对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并于2021年Il月17日向古雷镇政府提交《古雷石化产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标段八)(西辽村)完工验收申请报告》。合同已履行完毕,古雷镇政府以答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为由,提出解除双方合同、答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二、古雷镇政府主张答辩人未及时清运垃圾的说法与事实不符。首先,案涉拆除工程已完工,不存在古雷镇政府起诉状中所称“2019年委托福建省蓝图勘测有限公司对被告尚未清理的房屋垃圾分布点进行勘察,确定西辽城村内尚有56处垃圾未清运,面积合计130.24亩”的情形。其次,答辩人不存在“未及时清运垃圾”的情形。案涉拆除工程是以回收拆除标的物(建筑物的旧料)来取得对价,获取利润的。在拆迁过程中,条石作为主要建筑材料,具有回收价值,是归属于答辩人的财物而非古雷镇政府诉称的垃圾,故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三、古雷镇政府主张答辩人支付违约金22.5万元明显过高,应当进行调整。首先,答辩人按工程正常进度进行拆除工作,现已完成拆除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不存在《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中第八条“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乙方退出,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其次,如第二点所述,答辩人拆除现场并未堆放垃圾,更没有对古雷镇政府造成任何损失。因此古雷镇政府要求答辩人支付违约金22.5万元的诉求是没有事实依据的,该违约金明显过高,应当予以调整,调解幅度应在履约保证金10%范围内。综上所述,古雷镇政府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诉讼请求。
古雷镇政府围绕诉讼请求提供如下证据: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百合公司企业登记信息;2、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证明百合公司为案涉拆除工程中标单位;3、拆除工程施工合同,证明2015年6月25日,古雷镇政府、百合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合公司受托承担古雷石化产业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第8标段内西辽村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除,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4、开户许可证、工商银行业务回单、中国银行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收据,证明百合公司向古雷镇政府支付履约保证金45万元,已退还36万元;5、关于建筑废料、渣土的通知书、中通快递单,证明古雷镇政府向百合公司送达《关于限期清理建筑废料、渣土的通知书》;6、通知、EMS快递单,证明古雷镇政府向百合公司送达解除拆除工程施工合同通知;7、古雷石化产业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各村建筑垃圾面积表、建筑垃圾分布图、面积图,证明涉案清理垃圾分布地点和面积情况;8、验收说明、现场照片,证明古雷镇西辽村范围内的建筑垃圾未清运完毕。
百合公司质证后认为,对古雷镇政府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证据4的退还保证金为32.4万元。
百合公司提供如下证据:1、《古雷石化产业区征收房屋拆除工程项目(标段八)(西辽村)完工验收申请报告》(附现场照片),证明百合公司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已经完成拆除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物拆除,同时按照古雷镇政府的要求对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并向古雷镇政府提交申请报告的事实;2、快递物流信息,证明古雷镇政府于2021年11月23日签收该申请报告。
古雷镇政府质证认为,对百合公司提供的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本院认证如下:对古雷镇政府提供的证据1-8、百合公司提供的证据1、2,双方当事人对对方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5日,以发包人古雷镇政府为甲方、承包人百合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对工程内容、范围、拆除量、拆除期限、甲方责任、乙方责任、工程验收标准、安全责任、拆除物的处理、拆除残值回收款、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方式、合同的解除等进行详细约定。其中,工程内容为:甲方委托乙方对8号标段内的漳浦县古雷镇西辽村房屋及附属物依法进行拆除,在被拆迁人腾空房屋后,乙方应及时将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工程验收:乙方应对拆除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进行拆除、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到自然平整工作……。拆除残值回收款,1.本工程实行按标段专业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渣土清理、包税费、包质量、包工期、包承包风险、包文明施工、包安全、包通过甲方验收的方式由乙方承包;2.中标人须在中标后3天内将拆除残值回收款和安全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交到招标人指定账户,与招标人签订房屋拆除合同。违约责任:本协议签订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拆除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乙方退出,或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可解除本协议,乙方按履约保证金总额的5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损失。合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时,本合同任何一方可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由于一方严重违约,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解除条件。百合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古雷镇政府转账缴交履约保证金45万元(已经于2016年2月4日返还32.4万元,目前尚余12.6万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百合公司依约进行拆除工作,但存在部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情形,古雷镇政府多次向百合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在通知的期限内限期履行合同义务。
2018年1月15日,古雷镇政府向百合公司邮寄《关于建筑废料、渣土清理的通知》,该通知载明“百合公司:根据古雷镇政府与你公司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你公司应对拆除范围内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到自然平整。限你公司于2018年2月15日前,将西辽村房屋征收区域内的所有地面、地下拆除的建筑废料、渣土清理干净。若逾期未清理,视同你公司放弃建筑废料、渣土残值的主张,将由本府统一雇用机械进行清理,费用从你公司的安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如安全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扣除的,本府保留进一步追偿权。”
上述通知后,百合公司仍然未能按合同约定及上述通知的要求的期限,完成履行合同义务。2020年4月13日,古雷镇政府向百合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该通知载明“百合公司:古雷镇政府根据你公司与镇政府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已多次通知你公司限期对拆除范围内渣土清运消纳,平整土地达到自然平整,但你公司逾期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现本府根据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之规定,决定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将依法追究贵公司违约责任。”此后,古雷镇政府向本院递交起诉状,申请本院进行诉前调解,本院依法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向百合公司送达民事起诉状,并经协调、调解,但百合公司拖延至今仍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验收条件。
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古雷镇政府与百合公司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百合公司拆除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拆除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及场地平整,房屋拆除产生的残值由百合公司享有作为报酬,古雷镇政府与百合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属承揽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百合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经古雷镇政府多次通知并限期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后,百合公司仍未按合同约定完全履行,虽双方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没有明确履行期限,但在古雷镇政府于2020年4月13日向其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至今,也超过一年半有余的时间,若百合公司能够引起足够的重视,遵循合同履行规则,完全可以履行完毕合同义务,但百合公司仍拒不履行,百合公司的逾期履行行为导致古雷镇政府的合同目的无法完全实现,据此,古雷镇政府请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拆除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已经成就,依法予以支持;请求百合公司支付违约金22.5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的诉讼主张,该主张数额偏高,考虑到百合公司目前的履行情况、违约程度及导致古雷镇政府招商引资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及损失等具体情况,酌情按履约保证金的20%确认其损失计算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
综上所述,古雷镇政府请求依法解除古雷镇政府、百合公司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并判决百合公司支付给古雷镇政府违约金计22.5万元(按履约保证金50%计算),判决由百合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等诉讼主张,基于本院上述分析意见,对解除合同予以支持,违约金调整按履约保证金的20%即9万元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五项、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与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5日签订《拆除工程施工合同》;
二、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违约金90000元;
三、驳回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5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2337.50元,由漳浦县古雷镇人民政府负担1312.50元、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2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合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