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383号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北厝镇北厝村南楼50号。
法定代表人:高扬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存华,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杰,福建中亚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迎宾大道10号锦绣一方丹桂里58幢4A号。
法定代表人:王佳娜。
原告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百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以双方拟私下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减半收取计754.5元,由福建省远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