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闽0627民初572号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4月6日出生,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与福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福建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